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2、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3、新錄用人員見習期的工資待遇,按照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三部分進行發放。
試用期的期限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不給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請求其及時支付工資;
2、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后,單位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3、除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以外,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之后不履行的,或是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起訴狀以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試用期的工資要扣除社保嗎?
1、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試用期工資是應當計入社保繳費基數的,因此用人單位在為員工支付試用期工資時,需要按照規定扣除相應的社保費用;
2、這也是保障員工權益和用人單位合規經營的必要措施之一,同時也為員工在試用期滿后正式轉正時享受更為全面的社會保險福利打下堅實的基礎;
3、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扣除社保費用時,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對員工進行適當的告知和解釋。降低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成本。
綜上所述,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國家規定事業單位標準試用期工資
法律主觀:
國家規定試用期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的正式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考核的標準通常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在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后從事其他崗位等情形下,不得再設置試用期。一、國家規定試用期工資標準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試用期考核方式最容易操作的試用期考核方式是采用試卷考試的形式。通過對勞動者書面試題作答評價勞動者往往能夠更容易作為考核依據使用。但是不足之處在于書面試題過于僵化,可能有些能力無法在書面考核中發現。建議用人單位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組織對勞動者的專場實戰型考試并由專門的人員予以打分評定。實戰過程可以采用視頻形式留檔。三、不合法的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以下五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四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干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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