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不服怎么辦
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我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然后根據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愿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干預。
一裁終局制度為什么還能上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一裁終局案件對裁決不服是不能上訴的,但可能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或者提起訴訟。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申請撤銷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不服去法院訴訟流程
勞動仲裁不服上訴流程如下:
勞動爭議的案件,勞動仲裁都是法院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仲裁案件一般當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由仲裁委員會出具勞動仲裁決議。經過勞動仲裁裁決后,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程序怎樣?首先我們來看看不服勞動仲裁要怎么做?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并提交相應的材料,如起訴狀、勞動仲裁裁決書等。如果期滿沒有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在不服仲裁結果起訴時要注意,當事人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到法院起訴。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到法院起訴,法院才予受理。而起訴的法院,必須是要對該案件具有有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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