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勞動法上怎么賠償?
請問一下,因病原因被公司辭退,在公司上班十六年了,這個需要怎么賠付一、員工被辭退了怎么賠償
1、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律中規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的事由,公司辭退員工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要是向辭退員工也并非是不可能的,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就屬于違法,這種情況下就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向員工作出一定的賠償。而在計算賠償的時候,往往就要結合員工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了。
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開除員工賠償標準如下:
1、員工在公司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月的工資。如果公司違法開除員工的,按上述標準的二倍來賠償。如果員工因具有重大的過錯被開除的,則沒有補償。
被辭退員工索賠流程是什么
被辭退員工索賠流程如下:
1、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對方賠償相關經濟補償金;
2、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前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族悔叢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兆櫻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開除員工勞動法上怎么賠償?
您好,要看公司開除員工的依據是否合法:
1)如果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開除員工,公司不需要給員工賠償/ 補償;
2)如果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規定開除員工又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無故強制開除,構成違法解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即2N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被開除怎么賠償工資
員工被開除的工資賠償:
1、公司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勸退員工的,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被公司辭退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如下,如果是違法辭退的,按2倍的標準進行計算: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單方面辭退員工的,公司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因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賠償金。
被開除了還能回去的標準如下:
如果被用人單位依法辭退,那勞動者就不能再回去上班了,除非單位同意,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只是口頭辭退,且沒有法定理由,建議勞動者繼續上班,以免單位以此為借口稱勞動者曠工而解除合同。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每年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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