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勞動法認定的標準包括哪些
勞動關系認定的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
5、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
一、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勞動關系的界定標準
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三、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
2、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
3、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一般情況下我們對勞動者進行包括都是先看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如果有勞動關系那么就會理所當然的進行保護,而否則的話就需要先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認定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在中國,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勞動法》是中國勞動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和終止等方面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勞動關系的法律規范,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等具體事項。此外,國家勞動行政部門還發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用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和維護勞動市場的秩序。
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律主觀:
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規定有,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認定勞動關系的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法 關于 勞動關系 的認定標準是: 其一、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其二、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其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的主要義務。
法律客觀: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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