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署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
1、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一定要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的相關信息。
2、自己: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實
借用他人身份證件,不可以;偽造學歷學位,更不可以!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千萬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證、押金等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試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有關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5、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寫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成“某省”、“中國”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是客服人員就寫“客服人員”,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從事服務崗位”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6、工資報酬一定要談清楚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不要不好意思“討價還價”,一旦聽信單位“按規定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計算工資基數時,可能就會發生勞動爭議。
7、提供培訓才能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是你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只有當用人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能與你訂立服務期協議。
勞動合同期限短于服務期約定,一般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8、“競業限制”門道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要件,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單位規章制度看看好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法規,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很多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者已知悉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不可聽信單位的口頭承諾或答復。
10、萬萬不能做簽空白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或迫使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如果簽了,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糾紛發生后,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對合同內容不知或不認可。
11、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一定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自己手上必需留有一份。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簽未簽期間每月二倍的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勞動關系證據主動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論勞動者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可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自己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
13、會辨別無效合同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比如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婦女特殊保護的規定等,勞動合同無效。
14、兼職上崗需謹慎
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你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你,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招用了兼職的你,被要求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后,往往會依法向有過錯的你追償。所以,如果你要兼職,最好先征得雙邊單位的書面同意,否則,不要輕易為之,尤其是現單位發出糾正警告之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什么
法律分析: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
4、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制革、制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
8、不要簽空白合同。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10、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
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了解勞動者情況,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合同內容要盡量全面;是否出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入職以后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種特殊形式。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但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終止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工作內容”主要指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由于《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工作內容”的規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相同。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簽訂勞動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如對于《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工作時間究竟定為幾小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商。這就是正確運用法律、行政法規留有余地的一種情況。
第五,合同內容可簡可繁。勞動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容易記憶,便于簽訂,商量余地大;但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繁,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簡、繁相結合,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一些沒有變通余地的內容,可以只寫明按照某項規定執行即可,這就做到了簡;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變通的內容,特別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就應當規定得詳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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