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員工在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一般是正式薪資的百分之八十,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正常的工作,用人單位要依法支付薪資。
一、公司員工試用期有沒有工資 員工試用期有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員工沒辦入職怎么要工資 員工與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也受法律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若協商不成,員工可以收集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證人證言等,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第幾條規定試用期有工資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有工資。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有工資。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公司一般都會規定試用期,試用期的表現對勞動者也十分重要,但有時勞動者會在試用期離職,工作之中就是有工資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公司試用期有工資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的勞動者如果正常付出了勞動,是有工資的。且其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
試用期有工資。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全部勞動者,不論其是不是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在法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其獲得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權利就應當得到保護。《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是合法的:(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1、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著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里兩者相比取其高。(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舉例說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20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600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為800元。按照第一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應當既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640元),也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640元;按照第二種情形,試用期的工資既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八十(1600元),也不能底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00元),即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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