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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立案到開庭最遲為25天以上。<>第二十九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p>
勞動仲裁證據清單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a、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b、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
c、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并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復制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并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為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復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上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得交納一定的仲裁費用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保障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當代社會在提出勞動仲裁訴訟的話,他們肯定是想將這樣的一種爭議糾紛盡快的完成,所以都比較注意這樣的一種的開庭時間方面的規定,實際上開庭時間的話也是非常的快速的,畢竟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具體的審理案件的時間只有45天。
1、 起訴書 遞交法院后大概等多長時間開庭,由各法院自行決定,法院會在開庭前發傳票通知當事人開庭; 2、法律只對什么時候審結有規定; 3、法律依據: 1)《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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