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員工一份犯法。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勞動合同內容賴以明確和存在的方式,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便于監督和履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于當事人舉證。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采用一定的形式。書面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律責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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