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競業限制是通過對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利進行一定程度的制約來保護商業秘密的一種手段,制約的對象包括在職職工和離職職工;
2、對在職職工而言,競業限制屬于默示的法律義務,對離職職工而言,則必須來源于競業限制協議的設定,而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一般要以用人單位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為代價;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是什么
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標準和支付形式如下:
1、我國的關于勞動方面的【【法律依據】】并沒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僅有司法解釋作支撐。因此,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標準和支付形式,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就適用司法解釋;
2、根據我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其費用及標準;
2、如果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北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至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2、上海: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
3、江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給付的金額為競業禁止補償金。
2、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金額和支付方式都是由雙方協商而定。
只有解除合同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解除合同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發一月工資,考慮到競業禁止限制了離職人員的再次就業的機會,因此,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標準應比解除合同補償金高,有些企業按離職人員原報酬的2/3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3、若權益受損,你可以通過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詳細事宜,可以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在線咨詢專業律師,有效解決現有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法律規定標準為兩年,超出兩年的無效。一、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多少個月競業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兩年。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會規定競業限制的具體條款。二、競業協議無效的情況具體有哪些1、協議主體錯誤。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同時,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2、超過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3、不給勞動者補償。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經濟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事項1、明確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競業禁止的范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范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盡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2、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禁止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約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時間一般推定為從離職之日起計算。3、生效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競業限制生效必須支付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的話,根據司法實踐,基本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因此,競業限制適用的主體不是任何員工。如果用人單位與普通員工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將因主體錯誤而無效。競業限制協議的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競業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兩年。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中會規定競業限制的具體條款。
法律客觀:一、競業協議補償金額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二、競業限制范圍的確定競業限制范圍,就是指勞動者所承擔的義務范圍,即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雖然現代企業經營發展已經進人全球化時代,但是行業的競爭還是存在地域限制的,競業禁止不應當限制和禁止合法、正當的競爭。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中規定,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法定競業禁止的業務是勞動者不得自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也不得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同理,作為約定競業禁止,其限制范圍也不能任意地擴大,一般應限制在該用人單位業務影響的區域或行業,且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否則,必將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我國《勞動合同法》亦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這一規定必將有利于正確規范企業的競業禁止行為,防止其濫用競業禁止權利去侵害和限制正當競爭。競業限制金額標準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很多公司都會做出競業禁止的規定,競業禁止補償金是企業對于工作者的一種經濟補償,一般以競業禁止協議的方式約定。那么競業限制金額標準是多少呢?今天律圖整理了關于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的相關資料,供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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