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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給員工單方調崗是否合法?(公司把員工調崗是否合法)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24 03:41:20

調崗降薪合法嗎

一、什么是調崗降薪      調崗降薪實際上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若想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進行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要件,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公司經營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員。但是,公司在考慮裁員的成本,往往會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從而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調崗降薪合法嗎      不可以,未經協商,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首先,用人單位能否無故單方調崗降薪?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又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項及《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原則上,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但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且可以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作出的調崗降薪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據此,要認定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明確了勞動者的工作任務或工作量。三、用人單位調崗位降薪可以拒絕嗎      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      1、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并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您有權拒絕,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自主用工權,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4、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      以上就是調崗降薪合法嗎的解答。在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用人單位私下進行調低勞動者的薪資待遇是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如果不可以適應當時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進行調動崗位。

公司要求員工調崗是否合法

公司要求調崗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調崗,顧名思義就是崗位調動。從法律層面上說,調崗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根據相關規定,工作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變更工作崗位勢必需要變更勞動合同。我國法律對于勞動合同變更有非常嚴格的限制,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通過書面形式變更才屬于合法變更。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若企業強制調崗,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出現下列情況勞動合同可以依法變更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如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不得不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由于客觀原因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合法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 (2)是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 (3)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亂調員工崗位是違法的嗎?

公司隨意調崗位不合法,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工作崗位調整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任何一方改變原有狀態、改變工作崗位,都是對現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打破;
2、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該項自主用工權時不僅應合法,還要具備合理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提出自行離職,從而用人單位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公司私自調換崗位,違反勞動法嗎?

公司私自調換崗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寫明工作崗位,所以如果單位要調動崗位必須跟你協商,改變勞動合同才能調動,如果無經協商和改變合同就是屬違法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
法律分析
公司隨意調崗違反違反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工作崗位調整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任何一方改變原有狀態、改變工作崗位,都是對現有穩定的勞動關系的打破。用人單位在行使法律賦予該項自主用工權時不僅應合法,還要具備合理性。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而勞動者在被迫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提出自行離職,從而用人單位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對于此種用人單位濫用自主經營權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第一,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行為,可以申請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第二,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為不合法、不合理,則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針對此種違法調崗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起訴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第三,勞動者若不想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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