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崗指在工作時間擅離崗位。
1、脫崗的處理方式
法律沒有關于脫崗的規定,一般按公司規章制度處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單次出現脫崗問題也可以直接開除,但是需要按勞動法做出賠償,如果多次脫崗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則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不予賠償。
2、脫崗和曠工的區別
脫崗是未經管理者允許在工作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位置上但未盡到工作職責如聊閑天擺弄手機等而影響了工作或造成損失或事故的情況都應算作脫崗。
曠工是指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者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一般以工作日為單位,比脫崗情況要更加嚴重,工作單位可以根據勞動法對曠工員工進行處罰,包括開除如果出現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脫崗的整改措施:
1、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可以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負責對企業員工或值班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避免出現脫崗行為,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另外還可以制定相關的監督制度,制定明確的值班制度和規范,使值班人員明確自己的職責和工作要求,提高其安全意識和工作意識。
2、提供相應支持
為了避免脫崗行為的出現,企業可以為值班人員提供培訓教育,提升其責任意識和工作技能。如果是個人原因或工作壓力大等問題造成的脫崗行為,企業可以為其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幫助員工解決相應問題,同時還應注重工作環境的改善,為員工提供良好的設施和工作條件。
3、強化制度執行
企業可以建立健全的值班記錄和報告制度,值班人員需要按照規定在規范時間內記錄自己的工作情況,并及時作出報告。另外也可以安裝監控設備和警示系統,對值班崗位進行實時監控,一旦出現脫崗行為,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法律分析:第一、定義不同
曠勤指沒有按規定出勤,基本意思同“缺勤”(沒有附加條件和原因,客觀存在的事實)。曠工指沒有請假,沒有經過主管領導同意,在應該上班工作時間內無故不到工作崗位工作的,一般超過半個小時為曠工,未超算遲到。
第二、范圍不同
曠勤包括:曠工、缺勤、遲到等行為。曠工就是未經允許私自不上班的行為。
第三、處理結果不同
曠勤經過允許不上班的,無出勤記錄,不支付工資,單位不能以此處理員工(也就是扣除對應的請假時數工資)曠工:未經允許私自不上班的一般就歸類曠工,性質比較惡劣,一般公司不僅不支付對應時數工資還要給予記大過處分的,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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