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計件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低工資標準不是指職工的基本工資,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資在內的職工的全部收入。城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應包括基本工資(或標準工資)、獎金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發放的物價補償性質的津(補)貼。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具體來講,最低工資標準只適用于在崗職工,它不適用于退休人員、內退職工、待崗職工和下崗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三)勞動生產率;(四)就業狀況;(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以下幾個部分:(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成標準工資,當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內應當支付的、足以維持職工及其平均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即工資的法定最低限額。它與標準工資不同,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等特殊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問:《北京市職工“十二五”時期發展規劃》中提出的收入權是指什么?答:收入權是指職工按照自己付出的勞動而獲得相應報酬的基本權利,體現為勞動者收入正常增長的機制,實現勞動收入穩步、公平的增長。《規劃》從提高一線職工收入水平的機制、積極推進工資集體協商與完善最低工資制度三個方面進行闡釋。問:《規劃》針對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出了哪些舉措?答: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最低工資”政策執行不到位的情況:通過延長工作時間、提高勞動定額標準等辦法,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不及時發放工資,而在年終結算時克扣部分工資,導致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將勞動者的食宿補貼、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福利待遇也折算為工資,導致實際工資水平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資支付標準等。為此,《規劃》提出堅決反對企業將最低工資作為支付標準的行為,杜絕正常勞動情況下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現象。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可由勞動部門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情節嚴重的,可提請給予企業停產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1、實行計件、定額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在科學合理制定勞動定額基礎上,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超額計件單價用于計算勞動者超出正常勞動的工資報酬。2、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同時,要按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領取工資手續,妥善保存工資記錄。3、確定試用、熟練、見習期是為了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一個相互的選擇過程,雙方已確立了勞動關系,只要勞動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務,其所得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4、當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資權益時,應及時向工會反映或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同時,在發生勞動爭議的60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最低工資規定》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