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競業限制僅適用于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屬于此類人員,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2、如果是這三類人員,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則需要遵守,違反要支付違約金。
3、如果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屬于單位違約,無需繼續遵守。
4、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執行,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分析:競業限制相關的立法本意系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訂立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在離職后依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則用人單位應向該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 對此做出了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撘幎ǖ倪m用要具備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同時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2)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3)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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