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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規定(勞動仲裁的管轄)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26 03:00:33

分公司勞動仲裁管轄地的確定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總是不正當的扣除員工的工資,這樣是不合法的行為,很容易產生勞動爭議,若是要解決勞動爭議就要進行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呢?今天的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歡迎您的閱讀。一、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仲裁管轄約定有效嗎      勞動爭議的解決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分為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和法院訴訟階段的管轄,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在勞動仲裁階段,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勞動訴訟來說,對于訴訟管轄有明確的規定,約定管轄于法無據。而且勞動訴訟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其有著本身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約定管轄,往往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三、勞動仲裁管轄原則(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范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于國(境)外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于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于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以上就是的為您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么確定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大家閱讀完上述的內容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一般是看勞動單位所在的區域,屬于該區域內的行政機關進行管轄。若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律師。

勞動仲裁管轄地如何確定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解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矛盾的一種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勞動仲裁是具有管轄地勢之分的,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是怎樣確定的呢?下面就讓小編為您具體介紹介紹吧。勞動仲裁管轄地如何確定      一、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      二、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三、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勞動仲裁管轄權的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解讀】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所謂方便當事人,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為原則。所謂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布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于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盡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運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管轄區域與各級行政區劃不完全一致。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同時管轄好幾個市轄區,有時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只管轄一個縣或者市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這就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在依法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時候,必須同時劃定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區域。      在這一前提下,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如何確定一個勞動爭議是否發生在本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范圍內?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就是說,只要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內,則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到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這里的用人單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單位的注冊地,用人單位的注冊地與經常營業地不一致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用人單位經常營業地。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即為用人單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      選擇勞動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既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加仲裁活動,又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案件的審理活動;且一旦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還便于人民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因此,本法選取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聯結點,以此確定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管轄。      本法第二款還進一步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這主要是為了解決當事人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如何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問題。根據本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則只能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或者協定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依照當事人之間的某一個特殊的聯結點確定的管轄。本法以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作為聯結點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轄。同時本法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許雙方當事人依法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法院管轄權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 違反法定程序 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就追索勞動報酬的,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是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是不能向基層法院起訴的,只能以上述第四十九條的六種理由向中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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