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什么,法律可以很好的維護我們的自己的利益,法律是公平公正公開的,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那么家庭暴力是指什么呢?
家庭暴力是指什么1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3、以下是國際社會學界對家庭暴力概念比較廣泛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虐)待行為。它包括對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親密關系)、親子、手足或長者的身體虐待、言語虐待、心理虐待和(性)虐待。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
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為、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二、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家庭暴力是指什么2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規定的`“家庭暴力”主要變現為: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因為行為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家庭暴力認定的誤區
誤區一:家庭暴力僅限于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不僅僅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家庭成員是以“戶籍登記的家庭成員”為準。
誤區二:家暴僅指對身體的暴力
家暴不僅指對身體的暴力,還包括對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財產性權利。
誤區三:施暴行為僅限于毆打等行為
毆打、捆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都是施暴行為,比如一方將另一方鎖到居室,不準外出等。
誤區四:只要實施了暴力行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如果僅是過失行為造成家庭成員受損,比如丈夫駕車不慎將妻子撞傷,就不應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誤區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認定的家庭暴力在結果上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爭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誤區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規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時間上需要具有持續性和經常性,那么該行為性質才能升級為及虐待。
3、家庭暴力應對策略
(1)通過正當途徑解決,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員的侵害后,可通過報警、訴諸婦聯等手段解決,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則會觸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時留存相關證據。有明顯傷害的,可通過傷害鑒定、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如有上述證據,可為離婚作好證據準備。
(3)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議暫時分開,避免再次受到傷害。
(4)如果持續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議采用忍讓的態度。不要因為怕丟人、家丑不可外揚,而不積極維權。這樣只能讓施暴者一方更加肆無忌憚。
(5)離婚。對于持續性的家庭暴力,夫妻關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選擇離婚,以徹底解脫。
家庭暴力是指什么3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當然,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有另外一種表現形勢的家庭暴力,這就是我們常常說到的精神暴力或者是叫冷暴力。
一方對另外一方可能會采取拒絕與其溝通,并且不斷的給予諷刺、嘲弄、辱罵等精神性的暴力,在現行的《婚姻法》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精神暴力是否算做是家庭暴力的一類。但從國際例法的推行慣例來看家庭暴力是無異于包括冷暴力的。
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
第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第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第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第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第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存在啊
我是姐姐,弟弟小我四歲他們表面上做出一副一碗水端平的樣子但每一次我們起爭執的時候,我爸都會打我,我以前很喜歡放煙花的,有一年過年,我都已經把所有的煙花分好給所有小孩子了,我弟還是要搶我的,然后我打了他頭一下,我弟就特別大聲的哭喊,喊我打他【我發誓我只打了一下】然后我爸就怒氣騰騰的趕過來,那個時候我才十四歲,害怕得要死就躲到房間里了鎖門,你猜我爸說什么“XXX你要是不開門,我就找梯子從窗戶進來,然后把你吊起來打”農村的小木屋,二樓,窗戶沒有鎖,我覺得他真的做的出這種事,真的會把我吊起來打,所以我開門挨打了,他拿的掃把,實木柄,過后我身上都是淤青最好笑的是,從六年級就把我扔給農村爺爺奶奶,不管不顧的(我們這個小縣城,走路走三四個小時就能全部逛完,只有一所高中我能接受什么教育?),只把弟弟帶到廣東,說要掙錢給弟弟買房子,有一次我問那我呢,我爸說女孩子要什么房子。這種忽視一直到我今年高三突然發現弟弟初中就抽煙打架學爛,恐怕連高中都考不上,就一下子對我很好很好,指望我養老,仿佛之前的我都不會記得。我十歲之前一直以為自己是廣東人,十一二歲一下子被扔回來,突然發現自己是湖南人逼學習這里的語言,弟弟從來不用學,我的口音到現在一直是不倫不類的,被同學被長輩笑話,讀書的時候一直輾轉寄人籬下,也會挨打,爺爺奶奶的老屋已經是危房我們就一起到叔叔嬸嬸家里,過年也在這我都不知道哪里是家,都說女孩子長大是沒有家的,我現在十七歲了,我想我應該長大了
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
家暴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暴發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關系且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婦女和兒童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暴的受害者。家暴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擴展資料:
家暴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封建觀念的影響不容忽視。在傳統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視為男性的附屬品,不被作為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和尊重,這種思想意識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還滲透在我們周圍的一些家庭中,父權、夫權思想仍有一定市場。
2、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個法律之中,有的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差。
(2)根據我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傷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訴,這就出現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為所欲為,而司法人員卻不去制裁狀況。
(3)家庭暴力的隱蔽性增加了辦案難度,沒有確鑿證據,致使執法部門難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3、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4、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些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6、處理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發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礎不穩固,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
7、社會原因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婦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時,直接報110或直接到當地派出所報案,還有的婦女到司法部門尋求幫助,可是卻被認為是一般家務事,不予過問和調解。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實施暴力行為,而使眾多受害人投訴無門。
(2)、社會輿論在法制宣傳和教育方面開展得不夠廣泛和深入。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人錯誤地認為打老婆應該,誰也管不著,打也沒有管,因此,把老婆作為發泄工具。而婦女這個弱執群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許多后顧之憂,怕被人笑話、瞧不起等。使她們只能忍氣吞聲,不能理直氣壯地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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