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及標準分別如下: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失業員工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并且失業;
2、失業前按已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辭退的;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社保機構失業部門辦理申領手續。必須本人辦理,如代辦,需失業員工授權委托,并出具經公證處公證后的委托書。
失業救濟金領取的標準是: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申領流程是: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治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救濟金需要帶的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
2、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
3、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
4、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失業保險主要針對非自愿性失業。
失業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
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保險的主要特點
一是普遍性。它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者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
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劑使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
眾所周知,只要能提供一個證明非本人意愿中斷,那么該失業人員就可以按照國家的標準來領取失業保險金。與單位協商出具一份勞動合同證明,證明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且單位不愿再續約,都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那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哪些情況?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哪些情況?
【1】就業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指的就是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且單位不愿再續約的情況。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包括合約到期、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情況。
【3】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了上述的4中原因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也是包括在內的,失業職工可以自己去查詢。
不得不提醒一下的是,取失業金只是臨時過渡,因為失業金領取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提高自身能力盡快找到工作才是正確的。想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用戶,需要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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