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雙方在協商一致前提之下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這個合同是一定要合乎法律相關規定的,如果是空白的勞動合同,一旦被勞動者簽訂,那么具體的合同內容就可能由用人單位私自填寫。
一、空白勞動合同簽字可以嗎? 空白的勞動合同不能簽。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一旦雙方簽字,勞動合同即生效,雙方當事人就需要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若勞動者簽訂的是空白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可能會在空白處填上對勞動者不利而對單位本身有利的內容,包括較少的工資、更長的工作時間、與協商結果不一致的工作期限等。由于勞動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員工即使發現內容與協商的不一致或者有錯誤,卻又難以舉證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一出現糾紛,勞動者就容易處于不利的地位。 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在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并且確認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內容后,方可簽名。二、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簽? 1、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于情面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 2、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于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 3、“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征求務工者意。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4、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后才能上班。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 5、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并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6、“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并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連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7、“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筑、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所以如果是用人單位要求和勞動者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一定不能答應,因為這樣勞動者他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勞動者簽字之后,那么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份已經簽字的空白勞動合同上面,隨意填寫勞動合同的相關條約,那么是侵犯到勞動者的權益的,所以不能夠簽訂。
法律分析:該問題存在一定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多數法院認為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有效。首先,《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未明確不具備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勞動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使簽訂的是空白合同,應為自己的法律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第三,在勞動者無法證明簽訂勞動合同時是違反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等情形下,且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時,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