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調崗如何處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單位的調崗需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等相關規定的,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崗。
當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得不調崗時,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
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企業可以依據員工手冊或者企業的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法律分析: (1)以書面調動通知的形式告知員工,如果員工不愿意的話,想辦法讓員工簽字,員工本人不領受調崗通知,可采取張貼公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且拍照固定證據。
(2)正常情況下這兩種情況需要進行調崗,不能勝任工作和工作需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分析:可以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一般職工最常見的做法就是“以調崗不合理為由拒絕上班”。首先,以曠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權需要基于兩個重要前提:
第一,崗位調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假如崗位調整不具備合理性,其紀律處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據。
第二,員工的行為屬于“曠工”,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即屬于曠工。
對于員工不服從調崗,企業應當注意審查調崗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時不急于做出處分決定,在雙方處于爭議狀態(特別是員工已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單方的處分行為往往被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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