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時的爭議如何解決?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處理辦法: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且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九條
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一條
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因為集體合同發生爭議要怎么處理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工會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當集體合同爭議經過協商還是解決不了的時候,工會可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糾紛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集體合同糾紛的,企業職工一方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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