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沒到期離職需要違約金嗎
絕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和用人單位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即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就可能會承擔違約金了。
二、何時勞動者需付違約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免除違約金的情形,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但如果合同針對培訓約定了服務期限,或者涉及 商業秘密 約定了競業限制,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違反競業限制往往需要支付違約金,下面我們結合勞動法律的規規定,針對勞動者解除合同的各種情形,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做一下分析說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試用期辭職要承擔 違約責任 嗎
許多求職者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后,屬違約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
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 合同沒到期離職需要違約金嗎 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的勞動合同在員工辭職的時候都是不需要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如果工作比較特殊,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了需要賠償違約金的話,就要按照合同規定進行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 勞動合同 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 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合同期未滿提出辭職不算違約。
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后,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并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并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法律規定
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于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