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工傷事故后 停工留薪期 的確認程序由于《 工傷保險條例 》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并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規定了工傷職工在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由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長及延長的期限作出認定,故各地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差別很大。具體而言,主要有三種確認類型: (1)、由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也就是說,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有無和期限的長短必須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的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才能確定; (2)、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即工傷職工將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是休假證明提供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依照當地的停工留薪期目錄即可確認該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依當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任何一方主體對此有異議的,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也就是說,如果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就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意見一致,他們達成一致的期間就是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有一方對停工留薪期限有異議,該方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期限。 2、延長停工留薪期情況下的確認程序一般情況下,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工傷職工不能恢復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是否應該延長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進行確認。同時也應了解到,各地對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認程序也不盡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種形式: (1)由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是否延長及延長期限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單位有異議時,才由用人單位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用人單位在收到工傷職工提出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后,如果不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延長。 (3)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延長申請,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如果對確認結論不服,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 3、停工留薪期確認的兩種特殊程序 (1)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程序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確認后,在一定情況下存在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結束工傷醫療,能夠重新工作的情形,對于這一情形,《工傷保險條例》中未作規定,各地的相關規定中有兩種截然分明的態度:一種是與《工傷保險條例》保持一致,對此情形也沒有規定;另一種是對此情形作出明確規定,將該情形納入調整的范圍,對提前終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規定。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滿前,對于提前終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規定的地方部門對此規定的也是很籠統,只是規定了經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證明工傷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終止,沒有具體規定由那個機關作出提前終止決定,也沒有規定當事人不服終止決定的救濟途徑。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九問九答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答: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嗎?
答:工傷職工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能否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工傷保險》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申請年假。
四、達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誤工費與仔工留薪期工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答:無論侵權人是否賠償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所以勞動者可以獲得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的雙重賠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什么時間發放?
答: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六、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九、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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