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能約定試用期嗎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 約定試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靈活就業的一種形式,勞動關系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 而 勞動合同法 中還明確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 對于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就不能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 。 非全日制勞動不得約定試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試用期問題上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嗎
法律分析:不得,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雖不能約定試用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卻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是否約定試用期對非全日制用工沒有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相關推薦:
實習生年終獎(實習生有沒有年終獎)
十一如何休假(十一假期2024放假安排表)
申請工傷鑒定多長時間(申請工傷認定鑒定時間需要多久)
特殊工種管理(電工特殊工種管理辦法)
私了后還能認定工傷嗎(私了了還用做工傷認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