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會按二倍的經濟補償進行支付,一般在賠償時是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進行確定,每工作滿一年就會按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支付,未滿一年但滿了半年以上的也會按一個月工資來支付。
一、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何賠償的?
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并且不能繼續履行的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收集證據?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收集如下證據: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已經觸犯的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只要存在違法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收入來進行確定,如果單位不理會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協議被辭退有賠償嗎
在中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都有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
具體來說,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沒有提供合法的事由,或者沒有依據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或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續簽的無效勞動合同無效能賠償嗎
法律分析:續簽的無效勞動合同無效能不能賠償需要看情況。如果是勞動者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效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效,則用人單位給與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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