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隨意降工資不合法。用人單位降低工資應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降低要求及標準,并應提前進行公開公示告知員工,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屬于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當月因過錯扣除而降低工資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扣完社保之后,工資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是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工資相信大家都知道,工資對于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對于工資,工資是我們合法的一個勞動報酬,對于工資來說,工資的發放需要按照相關的勞動法規來發放,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很有可能涉嫌違法。一、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怎么辦《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資中,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收入:一加班加點工資;二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采暖補貼;三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二、最低工資包括養老保險嗎1、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應發工資,其中包含了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金額,也就是說領取最低工資標準者,在被單位扣繳了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金額之后的實發工資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金額的。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的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2、從上面可以看出,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了養老保險,但是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低溫有害等環境下的補貼,也不包括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該怎么辦?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一經舉報查實,將受嚴厲處罰?!秳趧雍贤ā返?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從2012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資標準將從1280元調整到1450元,增加170元,增加額高于去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1元調整到12.5元。同時調整城鄉低保標準,調整金額是本市低保制度建立以來最多的一次。《上海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賠償責任)企業違反本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償金?!睋?,我們可以知道,處罰方式主要有以下3種:(1)責令限期補發。對于支付職工的工資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發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欠付數額的工資。(2)責令支付賠償金。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向職工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按以下標準:一是欠付數額不足最低工資標準25%的,支付欠付數額20%的賠償金;二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25%以上,不足50%的,支付欠付數額50%的賠償金;三是欠付數額為最低工資標準50%以上的,支付欠付數額100%的賠償金。(3)罰款。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期限內仍不補發欠付職工的工資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按每欠一人次,處以欠付數額2~5倍的罰款。特別提醒:(1)本市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按有關規定的審批權限由各級政府批準關閉、整頓的企業,或由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可不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2)工會組織有權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監督,如發現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規定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3)員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電話為: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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