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大學生在正式畢業之前都要經歷一段在工作崗位實習的日子,往往在實習的時候 工資 都會比較低,而且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 勞動合同 ,即不能確定正式的 勞動關系 ,導致很多實習生一籌莫展。那么為什么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1、因為實習生一般還是學生身份,還沒有正式畢業,一般簽訂的都是三方 實習協議 ,所以還不是《 勞動法 》意義上的真正的勞動者,沒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其權益不受勞動法保護,比如:保險、 試用期 限的規定都不適用。 2、 實習期 過后,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就建立勞動關系了,就可以享受《勞動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受《勞動法》保護了。 3、雖然實習期不是正式的勞動者,但是實習期的工資標準按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 最低工資標準 ,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因此如果給你的薪資低于當地的 最低工資 水平,那么你可以 申訴 要求單位補發的。 4、實習期主要是積累工作經驗和學習技能,如果你能在單位學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計較薪資了,畢竟單位給你提供了學習和培訓的機會,如果單位不能讓你有所進度,又克扣薪資,果斷離職選擇新的單位就是了。 實習生工資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按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試用期的工資,最低應該是你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就是說如果 一樣的崗位,他們正式員工的工資是3000塊的話,試用期最低應該是2400元。但是如果是實習的就比較尷尬了,因為實習生不是正規勞動關系,不能全部依據勞動法管理。 勞動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中明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 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 簽訂勞動合同 。 既然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你還有什么工資呢。 有沒有工資這個,要看公司的規定了。 所以判斷實習生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關鍵要看其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 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該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第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 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為什么實習生未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因在上文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主要是因為實習生以學生的身份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第 三方協議 而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當實習期過了之后,便能順利的與用人單位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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