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需交押金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今天我去一家上點檔次的酒店應聘,通過了應聘后,酒店負責人告訴我需提供擔保,我因為是應聘的倉管,這可以理解,然后他還說需交300元押金,我有些不明白,但他說這是公司規定,并說有三天初試期,如果自己走或被解雇就沒工資,如果三天后能留下來的話就會把這三天算在工資內,我問可不可以三天后再提供押金與擔保書,負傷人說不可以,必須先辦入職手續才可以上崗,這是規定,我無語,這家酒店常年在招人,不知道為何會要收取押金,這是不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我該如何才能既不影響正常入職又可以不交押金呢,還是直接拒絕再向勞動部門投訴呢,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的話該如何向勞動部門投訴并向什么樣的部門去投訴呢?rn 我是江西省宜春市人。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內部存在貴重物品,為了保護貴重物品,公司要求員工繳納一定金額的風險抵押,如果滿足以下要求,可以支付押金:為了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員工自愿交付押金。押金的交付時間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后。除了這些,當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不得收取押金。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以收取保證金的形式,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當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受到以下限制:公司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和其他文件;公司以任何理由要求員工提供金錢擔保或者是以其他名義變相要求員工支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禁止公司向員工收取押金。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之外,如果公司違反規定并從員工處收取押金,將受到以下處罰:勞動行政部門將會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將押金退還給員工;每人罰款500~2000元;應對員工造成的損害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工作交押金合法嗎
上班交押金不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
提供工作服屬于提供正常勞動條件的一種,也不應該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雖然禁止用人單位利用訂立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各種形式的擔保,但是還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后,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的需要,按照勞動者資源的原則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要求勞動者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根據這個規定,如果單位商品貴重,需要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的,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收取:
1、經營的實際需要;
2、勞動者本人自愿;
3、必須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上班交工作服押金合法嗎
不合法。服裝費、培訓費、資料費等應列入公司正常的運營成本,公司產品(樣品)、勞動工具、工作服裝等可要求職工離職后歸還,造成損失的也可要求賠償,但不能以此為由向職工收取押金。
在試用期要求先交押金合法嗎?
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
1、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
2、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提供。
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單位能扣押員工的人事檔案嗎?
不管勞動者以哪種方式離開企業,企業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企業以扣押個人(人事)檔案作為手段威脅勞動者的做法,是錯誤的。
現實中,經常會有企業以員工在離開公司時不交培訓費、不退住房、不交納違約金等為理由扣住員工的檔案不放,也不給辦理有關手續,這種以非法的手段來糾正員工的違法行為,也是錯誤的。
應該說,企業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的員工檔案。
如果員工因為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企業的損失不辭而別,企業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來恢復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扣押其個人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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