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線上處理工作,受傷出事算工傷嗎?
如今很多企業都實行“996”模式,所以日常加班已經成了家常便飯。身體的能量卻是有限的。那么如果是下班后線上處理工作,突發疾病是否算工傷呢?
小Z老公下班后在家中使用手機與客戶溝通,洽談工作時(約19時40分左右)突然倒地不起,急救20分鐘后搶救無效去世。事發當天,其z后工作聊天記錄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所在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于是,小Z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人社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小z不服,于是訴至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小z老公的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手機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公司員工陳述,他們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相互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
由此可見,小Z老公回家后繼續處理工作是常態。證詞與聊天記錄互相印證,可以證明其在家用手機處理工作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據此,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其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科技的發展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手機甚至成為某些職業群體的主要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
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后在家繼續通過手機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工作崗位”范疇。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操作的,此時要是造成了人身傷害的話,認定為工傷固然沒有什么問題。但要是經過認定發現,勞動者屬于違規操作受傷,那么此時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呢?太平洋汽車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員工違章操作致傷,屬于工傷嗎
是否有違規操作,和認定工傷無關,工傷認定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即使違規所致,符合工傷認定標準的也屬于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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