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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長期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4-06 20:16:31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1、支付雙倍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在勞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秳趧臃ā返诎耸l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秳趧雍贤ā返谑臈l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簽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這里說的不簽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后,沒有及時的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出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單位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未簽合同有何法律后果是什么?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未簽合同有何法律后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曾經規定如不簽合同,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補償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二、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舉證      1、社會保險記錄      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2、工資發放記錄      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3、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作卡或工作記錄單(表)      4、房貸收入、繳稅證明      可以以買房買車貸款為由讓公司開據收入證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類的。      6、工資支付證明、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簽署的商業合同、文件、以及授權書、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都是會給自身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至于用人單位不簽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雙倍工資的懲罰和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不簽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需要簽的合同,其實主要也就是勞動合同,相信這點大家都比較清楚,當然也有可能需要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合同的話,則此時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那究竟不簽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不簽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某公司在明知聘請的幾個農民工不肯簽合同的情況下,不及時與他們解除合同留用數月,結果公司自食惡果。二、勞動者不愿意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钡?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nbsp;     如果公司在農民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并未“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而是一拖數月,屬于違法用工。公司不僅要糾正自己的違法用工行為,還必須依法向他們支付經濟補償。      為了更好的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作出了明確的時間規定的,即需要在建立用工關系之日起的1個月內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若不簽合同的話,則不簽的一方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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