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改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怎么辦
公司更改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怎么辦一、正面回答
公司強制員工調換工作崗位,且員工不同意,這種情況公司是違反相關法律的。員工可以不同意,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賠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分析詳情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后,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系,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有沒有補償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50%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應如何處理有沒有明確?
實務中,應分兩種情形具體分析。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勞動者沒有提出異議且已經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的,筆者認為,既然本條明確規定了口頭變更形式都有效,那么應舉輕以明重,即參照適用本條,認定用人單位書面形式單方變更有效;
第二,如果用人單位通過書面形式單方變更,不論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只要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的,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變更行為無效,勞動者要求恢復原崗位和薪酬待遇的應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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