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員的回避規則
摘要:什么是仲裁員的回避?仲裁員的回避是指仲裁員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規定,自行申請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退出仲裁庭。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員回避,仲裁員也可以自行回避。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機構實行回避制度,是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保證仲裁員公正處理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規定回避制度的意義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員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情況的出現,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1、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稱作回避的條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條件,即構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請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國仲裁法對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回避的理由作了明確的規定,《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請求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前款(三)中“其他關系”系指:(一)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二)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三)曾任或者現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四)因介紹案件謀取利益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我國《仲裁法》及《自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既便于仲裁員依照法定條件和自身情況自覺要求回避,又便于當事人及時地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因此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細閱讀《仲裁法》和《仲裁規則》,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申請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回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后,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回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回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請,仲裁員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回避理由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回避的決定。我國《仲裁法》將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并舉證,即所謂“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回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回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回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回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回避制度 名詞解釋
一、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二、回避的決定權限:
(一)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研究決定:
(二)仲裁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和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三)仲裁員及其他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
三、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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