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應當在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的十五日內,達成調解協議;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內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就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一、相關法律對勞動爭議的調解期限規定:國務院《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對勞動爭議調解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時,視為調解不成。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爭議案件的時效是指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超過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勝訴權喪失。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天,是指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勞動合同權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相關
勞動仲裁需要45日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