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補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或勞動合同中附加如“當年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類似規定,所以這些企業的員工們往往被迫年度扎堆休假。所以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
如果勞動者當年尚有年休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另外,提醒勞動者注意:年休假并非可以無限期順延,它是有時效的。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當年未休完年休假,只能跨1個年度,也就是第二年補休,不可再超過二年補休。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八)停工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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