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生產(chǎn)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fā)性意外損傷。
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生產(chǎn)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fā)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yè)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且經(jīng)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可以 認定為工傷 的情形只有一種,就是看該事故是否是該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認定該事故不是該職工本人的主要責任(該職工本人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則可以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之規(guī)定,認定該職工的受傷為因工受傷。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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