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怎么寫? 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興寧區XX路XX號X座X單元XXX房,公民身份號碼: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訴被告余XX勞動爭議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辯:
一、余XX高度懷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南寧市XXX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審判員審查、核實,把好關,駁回XXX公司的起訴。
XXX公司2014年7月31日簽收《仲裁裁決書》,依據《仲裁裁決書》與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起訴的法定期限至2014年8月15日止。
XXX公司的《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都落2014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證據清單》上加蓋的簽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證據,因此,余XX高度懷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
也就是說,其起訴時已超過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時間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這一時間。
難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先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證據?可是,這是勞動爭議案件,作為了原告,XXX公司起訴時是要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證實該勞動爭議案件已經過勞動仲裁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訴沒有超過15日的法定期限的。
但是,余XX看到的卻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決書》與《送達回證》等證據。
余XX高度懷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對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的起訴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XXX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蒙混過關就蒙混過關,如果并非如此,則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過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訴。
余XX希望真實情況是后者,而非前者,因為,前者是違法違紀行為,是余XX可以對工作人員進行投訴的行為。
如果余XX的高度懷疑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并有相應的材料證實,可以想象,一審判決之后,XXX公司超過法定期限起訴的問題,仍會成為有可能存在的二審面對的一個問題。
《民事起訴狀》與《證據清單》的落款時間可以倒簽,但有的東西是倒不了的。
由于目前可接觸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審時余XX只能高度懷疑,但相信到二審時應當可以弄個明白,當然,案件不進入二審程序除外。
二、2013年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說2014年勞動合同條款發生變化,職務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認為2014年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須按2013年訂立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執行,并且仍從事綜合管理部部長的工作。
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說余XX的2014年年薪調整為50000元,余XX不同意。
不能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辭職后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無所謂什么曠工不曠工,要曠工也是余XX自己曠自己的工,而不是曠XXX公司的工。
工作交接是需要雙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責任全部推到余XX頭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兩個多月的時間里,XXX公司沒有支付過余XX勞動報酬),也未為余XX繳納2014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對其違法行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辭職。
余XX的辭職,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對于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程序是勞動仲裁的延續。
請看XXX公司在勞動人事仲裁委開庭時,對某些事項是如何陳述的,從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勞動人事仲裁委庭審筆錄:(1)第9頁,其認為余XX的考核分數屬實,對余XX2013年年度年終獎22800元無異議,只是認為單位沒有明確的發放時間……,并且,第15頁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2013年度年終獎;(2)第11頁,XXX公司認為原崗位余XX已經不適合,
單位要求余XX簽訂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頁其陳述關于合同續簽問題,其要求余XX在同部門從事人力資源專員工作,還沒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點的答辯意見,余XX認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
由于XXX公司的起訴已超過15日的法定起訴期限,請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
此致
南寧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告):
年 月 日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楊某勝,男,1979年4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舊縣鎮董家村一組人,現住武漢市青山區武東鎮陸家咀村劉家堂房33號。
身份證號420525197904143755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
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0)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況且,在湖北電視臺“新聞360”節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亞娟
勞動仲裁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5102xx6610194940。
電話13x1938。
被答辯人:xx養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158x265。
2013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2013)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2013)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2013)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2011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2011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
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基本養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2013)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
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
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
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殖企業,依法擁有的用工權。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
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
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之規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殖場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僅此答辯!
答辯人:
法律分析:答辯人:(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聯系方式)
關于答辯人和申訴人之間于Χ年Χ月Χ日簽定的合同爭議,答辯人現就申訴人的仲裁申請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人申訴的某些事實的澄清。
二、申訴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辯人的要求
1、駁回申訴人的各項ΧΧΧ要求。
2、申訴人應補償答辯人因辦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仲裁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此致
ΧΧΧ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
2、本答辯書副本份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文一】:
答 辯 人: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成 職務:總經理
地址:紹興市勝利東路435號元城大廈5樓
委托代理人:孫利強 性別:男 年齡:35歲 電話:13757572506 單位: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
職務:綜合管理部經理
陸家封 性別:男 年齡:42歲 電話:13777318006
單位: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
職務:市場發展部經理
被答辯人:何建民
地址:紹興市辛弄29號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補發工資,系被答辯人嚴重違反勞動制度,擅自離崗曠工四個月所致,答辯人依法合規計發工資,未損害被答辯人的任何正當權益。 被答辯人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正常出勤,有被答辯人本人簽字的考勤記錄,被答辯人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1月16日在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崗,負責考勤的市場發展部多次向公司反映被答辯人長期曠工的實際情況,經綜合管理部、市場部以及公司領導等商議,依據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九條“勞動紀律”第三款和安保紹發【2009】4號文件《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支公司員工考勤制度》以及由被答辯人本人簽字的《守法遵規承諾書》的具體規定,對被答辯人作出10月11月只發
250元的工資,12月起不計發工資的決定。
二、答辯人依法解除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毫無依據。
答辯人根據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第二款的規定,答辯人可以隨時通知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賠償。被答辯人的請求沒有任何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仲裁請求。
此致
紹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
2012-11-27
附件:
1、2011.08—2012.01考勤簽到表
2、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中心支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3、被答辯人簽名的守法遵規承諾書
4、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書
勞動仲裁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 XX物業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 話: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 務:總經理
尊敬的蔡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貴委“蔡勞人仲案字〔2014〕XXX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現就冷永勇(以下稱申請人)與金碧物業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稱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申請人訴稱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4年11月11日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每周工作48小時,加班158天。 答辯意見:根據我公司的考勤規定:每天標準工作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即申請人實際每天工作僅為7小時,每周工作42個小時,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2小時計為加班。
每月加班工資為:1750/21.75/8×2×4×1.5=120.7元。
二、申請人請求答辯人額外支付加班工資。
答辯意見:申請人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有明確約定,申請人的工資構成如下:1、正常工作時間為¥1750元/月,該工資為乙方福利待遇及加班費計付標準。2、根據乙方業績考核情況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門主要經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計發個人獎金。3、根據乙方加班情況計發加班工資。 答辯人已在每月的實發工資中支付了乙方的加班工資,無需再額外支付。
三、申請人所請求的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11
月11日期間的加班費,已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勞動者離職后單位保管工資支付憑證的年限為兩年的規定,也是與加班費兩年的訴訟時效相印證的。
此致
蔡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物業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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