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病假工資的具體方式: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計算,但約定的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沒有約定的,有工會的或者職工代表的,可按在集體合同中的約定來計算;沒有工會的,則按照當前的工資的70%計算,但也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法律客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第四、病假天數的確定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關于病假待遇,有兩點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和封頂標準。1.病假工資的保底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每月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2.病假工資的封頂標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因此,打個比方,如果某員工的收入比較高,每月10000元,而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0元/月,高于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則可以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即每月發放2892元,而非6000元。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病假工資發放規定如下:(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并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后,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 病假期間工資 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數四舍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愈后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后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并經醫務鑒定委員會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準,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現有的勞動法律法規都嚴格地規定了女職工享有生育產假的權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對女職工孕期的休假還有更為詳細、具體的規定。主要包括: (1)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2)產前假:妊娠七個月以上,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法律客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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