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錯導致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公司有關內控文件及法律制度的規定。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線上兼職犯錯誤導致損失全責是。自己還是共同承擔
只要公司有相關的規定,因為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相應的賠償,并且事先有告知,就可以要求賠償,與是否是兼職沒有關系。確實個人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你要證明損失不大,可以要求減少賠償數額。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無意造成公司損失需要賠嗎
員工無意造成公司損失需要賠償。
如果員工給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公司當然有權要求員工賠償損失,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單位賠償嗎
一、員工出錯導致公司損失要賠錢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2、法律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員工對企業造成了損失是否可以索賠
法律主觀: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員工賠償責任范圍。同時,對于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對于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只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1、如果是因員工本人的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2、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賠償。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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