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誰支付
勞務派經濟補償金由勞動派遣單位承擔。
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系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托,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于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多少:
勞務派遣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需要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決定的。勞務派遣工如果違法解除合同給派遣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按單位的實際損失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派遣單位違法與派遣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則要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賠償派遣工。
勞務派遣合同應包含的內容有:
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9、經濟補償等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并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有賠償嗎?
勞務派遣是否有賠償需要根據情況而定,具體分析如下:
1、如果勞務派遣工被派遣單位違法辭退或者派遣單位違法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有賠償。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進行計算的。
2、派遣工若自身具有重大過錯的,則不能獲得上述賠償。
勞務派遣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務派遣公司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并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派遣勞動者應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在派遣期間享受與用人單位招用的同類人員相同的工資待遇和工作條件;
3、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用工需求期限的2/3,并不得超過2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3年;
4、勞務派遣不得取代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工作崗位;
5、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6、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為派遣勞動者提供培訓和安全生產保護。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勞務派遣政策和規定可能有所不同,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前,了解當地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派遣工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派遣工合同沒到期被辭退賠償標準如下:
1、勞動者具有法定過錯的沒有補償,其它的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違法辭退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2、按勞動法規定,沒有正式工與臨時工之分,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勞動合同期限不同,同樣享有勞動者的權利,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職工;
4、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支付條件: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工被廠里辭退是有補償的,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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