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理由嗎
法律主觀:
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不說明原因,你想說明也可以。單位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了沒續簽還在工作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和單位雙方都沒有提出終止合同,且勞動者繼續上班,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代表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單位單方不簽合同的行為,并不等于默認合同履行結束。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
一、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而我們還在繼續工作,該怎么辦
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還在繼續工作的有兩種解決辦法: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雙倍工資的時候,應當理解為“未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簡單理解為進單位工作的第一天。
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屬于續簽嗎
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屬于續簽。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方能簽訂,而碎更期限僅就此-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雙方達不成一 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
三、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嗎
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通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提前30天通知,雙方均有準備,可以交接工作,提前辦理相關手續。若合同到期雙方均未提出續簽,也未提出不續簽,視為自動延續。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
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按勞動法怎么賠償
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按勞動法賠償如下:
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是否需要進行賠償,具體要分為兩種情況來看: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員工選擇不續簽,則需要了解具體不愿意續簽的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員工不愿意續簽,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一般按照員工在所在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中每滿1年需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則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0.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法:
1、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只要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
3、要求對方付違約金,不管是否發生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
4、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5、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6、要求違約方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補償有對員工進行賠償,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拒絕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按照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需要滿足相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到期違約的處理方法有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只要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非違約方就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義務;要求對方付違約金,不管是否發生損害,只要有明確約定,違約方就應當支付違約金;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有賠償!
一般情況下把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家公司,有幾種方式:
1、先解除原單位老合同再與新單位簽訂新合同的,這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因公司改制、合并等方式過渡的是合法的。
這是公司降低經營成本的一種方式。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年限,與自己有巨大的利益關系,包括以下幾種:
1、休假期的長短
2、醫療期的長短
3、醫療期工資的比例
4、醫療救濟金的比例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6、海外定居經濟補償金的多少
7、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多少
無論是協商終止原勞動合同或簽訂新勞動合同,都是需要經過勞動允許的,用人單位不可能單方面完成操作。
對于勞動者來說,這種情形影響最大的就是工作年限的問題。如果新公司答應繼續計算之前的工作年限,或者原公司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為了公司的發展或管理需要,可以配合的公司完成該項工作。
協商一致解除,是員工關系轉移無法推進時可采取的較好處理方法,可以避免日后員工再去提請仲裁或起訴。但往往最后不同意轉移的員工都是一些較難處理的員工,采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難度。并且在協商過程中容易因一些談話內容不當反而造成對企業不利的影響,因此企業在與員工協商時,應注意協商的技巧,尤其注意談話內容及風險的把控,并結合不同意轉移員工的具體情況以及企業的成本而采取相應的應對。
為了使員工勞動關系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系轉移的另一關鍵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基礎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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