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辭退的員工的補償金情況具體如下:
1、因合同到期或裁員等法定情形被辭退的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老笑租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轉正員工無故被辭退的補償應當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3、轉正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升虛償。
若公司不支付賠償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賠償金、未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侍兆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勞動者工作年限為基礎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計算;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上述標準雙倍賠償。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規定的補償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有其他的糾紛產生,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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