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撫恤金分配原則
1、對于死亡撫恤金,其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由于死亡撫恤金發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這一點可以明確;
2、對于撫恤金的分配,法律對此并無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
3、對于喪葬費,喪葬費本是亡者家屬因安葬亡者而支出的費用,是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給實際支付人的,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對于按喪葬費標準計算出的統一發放的喪葬費,如果有多余的,應該說這些費用是給死者家屬的,所有權是死者家屬共有,原則上應在各家屬間均分。
因病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死亡撫恤金 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撫恤金是職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于生活費,因死亡而發放的撫恤金,帶有撫慰其家屬的性質。由于撫恤金不是給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財產,故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不能 作為遺產繼承 。 死亡撫恤金的分配: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定,則按規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近親屬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事人要求對該撫恤金進行分割在法律上屬于對共有財產的析產。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處理時會 按遺產繼承 人順序進行分配,第一順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員是第二順序,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人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的人員中分配。 那么,對撫恤金如何分割呢應由誰領取?對此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有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的人。死亡撫恤金的具體分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成,也可 向法院起訴 。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則處理撫恤金,同時也會酌情考慮各近親屬的客觀情況進行分割。 單位對非因工死亡家屬發放的待遇主要有兩項,一是喪葬費,二是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兩項待遇都不屬于遺產,喪葬費應用于對亡者的后事處理,而供養親屬救濟費由單位發放給符合條件的直系親屬,均有特定的用途。 因此,總的來說,撫恤金不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撫恤金應當如何分配的問題,最主要的是看撫恤金是否指明具體的用途,比如某項撫恤金是給孩子的,某項撫恤金是給父親,某項撫恤金是給母親,某項撫恤金是給配偶,某項撫恤金是作為喪葬費。如果沒有指明具體的用途,我個人認為,應當是按配偶、子女、父母共同所有,平均分配。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父母的撫恤金怎么分配
父母的撫恤金的分配如下:
1、配偶每月40%;
2、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死者的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離世后,親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喪命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通常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解決);
2、社保審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組織依據當地限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組織審批完成后,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后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撫恤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綜上所述,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除此之外還有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比例發放給親屬,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則為人居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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