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不屬于違法行為,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于原合同待遇,低于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合同到期未續簽算違法嗎? 1、根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勞動待遇標準不得低于原合同待遇,低于原待遇的,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企業增加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或發放相當于1個月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繳納而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 4、根據你現在的情況,最好能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同時保留好原勞動合同,以及能證明你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工號牌、工作服、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憑上述證據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滿后企業與員工不終止勞動關系,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行為。續簽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體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同意續延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簽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在近幾年中也是不斷的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在入職后會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具體的工作內容以及工資等信息,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合同到期一年未續簽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勞動合同實際上就已經終止了,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相當于又重新建立起了新的一段勞動關系。所以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對資金情況處理的。
一、合同到期一年未續簽怎么辦?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相當于期滿后又建立了新的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根據第82條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續簽合同繼續用工滿一年,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1、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主張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指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2、因未簽合同滿一個月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強制性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規定范疇,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1、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仲裁時效的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勞動合同到期之后,如果沒有繼續續簽的話,但是仍然在原來的勞動地點工作的話,還是需要重新的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可以向原來的用人單位主張雙倍的工資賠償,這是屬于合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