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報銷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報銷有時間限制。
工傷報銷的具體方法如下:
1、受工傷了的首先需要要求單位或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
2、被認定為工傷后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根據鑒定結果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4、單位收到工傷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后會再發給勞動者;
5、如果單位沒有給勞動者交社保的,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工傷待遇。
工傷的認定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綜上所述,發生工傷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費用。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間有限制嗎
法律主觀: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時間是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如果用人單位不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待遇申報程序如下:一、醫療費(一)申報材料1、《職工工傷認定表》;2、《職工因傷(亡)醫療費用支出申報表》;3、醫療費發票原件;4、醫療費用匯總清單。(二)辦理條件用工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限提交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三)審批程序1、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用工單位持“申報材料”申報;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支付有關待遇;(四)辦理時限資料齊全受理后60個工作日內辦結;(五)承辦科室:工傷生育工傷(亡)殘待遇保險科。二、工傷(亡)殘待遇(一)申報材料1、《職工工傷認定表》;2、《職工病傷致殘鑒定表》;3、《職工因工傷(亡)待遇審批表》;4、確認供養直系親屬的依據。(二)辦理條件用工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限提交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三)審批程序1、符合辦理條件的由用工單位持“申報材料”申報;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支付有關待遇;(四)辦理時限資料齊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辦結;(五)承辦科室:工傷生育工傷(亡)殘待遇保險科。
報工傷有時間限制嗎
工傷報案時間要求有限制,在工傷之日起一年內。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為: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5個月;三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為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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