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若傷者是遇到上述幾種情況發生的事故,導致的受傷,應認定為工傷。(當然還必須在下班回家的正常路線、習慣性路線、正常時間內。)下班途中的非正常路線受傷是不可以算為工傷的,因不是工作需要的路徑。但有些人習慣上班時間先送孩子上學再上班,下班的時候也會接上孩子再一起回家的,這種是長期以來的習慣路線,若在這條路線上發生以上事故也可認定工傷。下班一小時內還在路上徘徊不回家,半夜回家發生事故一般單位也不會給認定工傷。傷者確定自己是不是工傷可先判斷符不符合工傷情況。摔傷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走路摔傷或者是打鬧摔傷。若是因個人因素導致的受傷不能算作工傷,若是他人原因導致的摔傷不能算作是工傷,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誰導致你的受傷就應找誰承擔醫療費以及后期的治療費用。此類情況下也要判定責任多少。不要一味的追求工傷賠償,若是他人過錯導致的受傷,應找當事人賠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不算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 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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