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依法取得經濟補償金,如果達到一定的標準的,要交個稅。該部分經濟補償金要依法計入勞動者的綜合所得,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來納稅。
法律客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金如果達到征稅的起點數額的,需要交納個稅。該經濟補償金應列入個人所得中的工資、薪金,并依法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來計算所需繳納的稅款。
法律客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需要納稅嗎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均。3、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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