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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完解除協議后發現懷孕了,能否主張協議無效?(有效協議書)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4-18 13:28:35

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并發給離婚證。離婚證 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于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于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于一切離婚關系。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后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于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關系,而能否解除婚姻關系的關鍵在于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并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離婚協議書簽了反悔有效嗎

協議離婚一方對離婚反悔的,離婚有效,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反悔的,離婚有效,協議無效。
雙方協議離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系依附于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而就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宜達成的具有人身、財產雙重屬性的合意。無論是《離婚協議書》還是離婚后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都構成是男女雙方對離婚事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一攬子協議,具有人身屬性和整體性,不可就財產分割條款單獨論斷是否公平,更不可單純以財產分割的多寡不均為由主張撤銷。《離婚協議書》關于財產權屬分配的變更或歸子女所有的約定,即便帶有贈與性質,也不同于普通贈與,不得以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為由主張撤銷。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署此類協議時,應當慎重考慮,謹慎作出決定。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有效協議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協議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協議書嗎?下面是我整理的有效協議書8篇,歡迎大家分享。

有效協議書 篇1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碼: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碼:

  本協議經男女雙方友好協商,在公平、誠信、信任、平等的基礎上,本著為家庭長久和睦團結,為了子女的成長、教育及夫妻雙方父母的贍養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特簽訂了以下條約:

   一、協議的時限及前提

  本協議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夫妻雙方產生的相關經濟關系經男女雙方協商處理,自本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一切經濟關系從零開始。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及家庭事務的分配權利及責任

  (一)權利。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女雙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屬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預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權利。

  (二)責任。

  1、費用: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男方必須每月承擔雙方的各種公共費用,祥情請見“協議的內容”。

  2、債務:個人債務的個人承擔,配偶無需承擔。

  3、特殊情況:任何一方出現疾病或發生經濟困難,自身無能力支付且對方有能力支付的情況下,有責任暫代其支付,待身體恢復健康后或經濟轉好后,視經濟情況、償還能力及其他不確定因素協商是否償還。

   三、協議內容

  (一)公共的費用。家庭所產生的公共費用由男方承擔,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費,家庭生活必需品、飲食、水電費、衛生、家用電器、汽車費用等。女方負責家務勞動(包括做飯、洗衣、打掃房間)。

  (二)協商的費用。需要協商的共同支出,如打車費、出游及其他可協商支

  出費用,以共同協商為準。經協商雙方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則由提出方自行承擔。

  (三)非公用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個人所需的開銷支出。包括醫療、消費、請客應酬、人情客往、電腦、手機、數碼、交通、電話費等。

  (四)子女的撫養費。因男女雙方收入差距懸殊,女兒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女方父母照看小孩的費用)由男方承擔。

  (五)父母的贍養費。男女雙方父母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男女雙方各自承擔。

  (六)男女雙方有各自獨立的私人空間和自由空間,對方不得強加干涉。女方有絕對獲得男方尊重的權利,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強迫女方做任何事情。男女雙方以對婚姻忠誠為原則,任何一方背叛婚姻,有出軌行為,則婚姻關系結束,過錯方凈身出戶,女兒歸未有過錯方撫養。

   四、意外處理

  (一)在協議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現意外事件等特殊情況,另一方必須及時妥善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待事件處理妥善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處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導致的對協議履行的延誤或者無法正常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免責。

   五、協議的修改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有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協議附件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繼續有效。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效協議書 篇2

  20xx年5月20日,徐某與劉某登記結婚,一年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兩人經常發生爭執,于20xx年11月13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徐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9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同時還約定,如果劉某不按時支付撫養費,應自愿向徐某承擔違約金6萬元。但從20xx年4月開始,劉某就不再支付兒子撫養費。現徐某準備起訴劉某給付違約金,但她不知道能否得到支持,這樣的違約條款是否算數。

   講法理:

  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會約定較多的內容。為了保證雙方如實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夫妻雙方往往還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最常見的方式就是約定違約金條款,通常違約金的數額還相當高。當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時,另一方除了要求繼續履行外,還同時主張高額的違約金。

  有人會認為,婚姻案件是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的糾紛,與《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性質不完全相同。因此,將《合同法》中民事責任種類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適用于婚姻案件中是不合適的。但我個人認為,雖然夫妻關系較《合同法》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合同的一種,是雙方經過合意所產生的,應當受《合同法》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確。

  因此,受《合同法》調整的離婚協議當事人若不履行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自然違約金條款也適用于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至于違約金金額的問題,可以由雙方自由約定,但是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臨由人民法院調整的法律風險。根據本案的,并結合上述分析,徐某與其前夫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

有效協議書 篇3

  協議人:楊培昌(原房主)

  馬蓮琴(楊培昌配偶)

  楊全保(系楊培昌馬蓮琴長子)

  楊保軍(系楊培昌馬蓮琴次子)

  楊保現(系楊培昌馬蓮琴三子)

  楊保慶(系楊培昌馬蓮琴四子)

  協議人楊培昌、馬蓮琴與其四個兒子共有一房產,坐落在林州市陵陽鎮林鋼第一生活區16幢3單元501號,產權證號為:房權證林州市房字第00011778號。現上述協議人通過協商,達成分家析產協議如下:

  一、上述協議人本著自愿、公平原則,一致同意將上述房產所有權析于協議人楊保慶名下。

  二、協議人楊培昌、馬蓮琴、楊全保、楊保軍、楊保現、楊保慶對本協議第一條之規定均無異議,并保證協助協議人楊保慶到主管機關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三、以上各條是上述協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愿共同遵守。

  四、該協議一式七份,協議人、公證機關及房產登記機關各一份。

  五、本協議經協議人簽字后生效。

  協議人(簽字):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有效協議書 篇4

  男方(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女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為妥善處理甲乙雙方該等事項,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乙雙方分手,戀愛關系終結。此后互不干涉對方工作和生活。

  第二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現金xxxxx元 (xxxxx元整)分手費。該分手費作為甲方對乙方就戀愛期間該等事項的全部補償,包括乙方在此期間的所受精神創傷、人工流產所受身體上的痛苦、身體康復的必要營養費用及其他與此有關費用。

  第三條:甲方付清分手費后,甲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并一致同意放棄因該等事項向對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第四條: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己將分手費一次性付清,乙方已全額收悉。

  第五條:甲乙雙方己充分閱讀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含義, 不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

  第六條: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xxxx (xxxx元整)元給甲方。

  第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訴求撤銷、變更、無效之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篇三: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男女簽訂分手協議歸還戀愛中的花費是否有效

  【案情簡述】

  葉某在金融證券上班,任職經理,收入頗豐,每月收入上萬,屬于金領一族,女友蔡某,同屬一家公司,就職行政部門,年輕漂亮,但是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兩人交往兩月后,蔡某要求葉某為自己購買小轎車用于代步,出于兩人交往時間較短,也因為不變拒絕女友的要求,變同意購買,但是為避免出現人財兩空,將購車款15萬打入蔡某賬戶。蔡某購買車輛一部,并且要求葉某同時支付購車稅。

  兩人和和美美相處4個月之后,蔡某又提出購買名牌手袋的要求,于是葉某委托朋友幫忙代購名牌手袋以及名牌手表。但是蔡某依然不滿足,提出更換新車,葉某以開車沒有多久不用更換新的為由,拒絕蔡某的要求,兩人起爭執,并且蔡某拒絕再與葉某交往。葉某見兩人已經無和好的肯能,多次電話與上門要求償還歸還戀愛期間用于自己身上的花費。蔡某這個時候已經交往他人,為避免前男友破壞期間的戀情,答應償還費用,于是兩人自愿簽訂一份《自愿還款協議》。

  協議寫明雙方因女方原因分手,女方自愿將戀愛期間的部分花費歸還男方,共計20萬人民幣,并且在協議中注明開支的具體費用和項目,約定半年內償還完畢。但是直到協議到期后,蔡某依然拒絕償還,稱自己與現任男友已經分手,無力償還。葉某基于《自愿還款協議》,認定蔡某應當償還,告知如果不償還,就訴諸法律。

  【律師解析】

  《自愿還款協議》是否有效?

  對于這份協議是否有效,爭議很大,這份協議與分手補償協議或者是青春補償費用的協議是有不同之處,在法律中,分手補償協議與青春補償協議是沒有 任何相關規定支持的,無法可循也無法可依,簽訂這樣的協議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簽訂協議后,義務方不愿意履行,無法要求其強制履行,及時是訴訟到法院,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的《自愿還款協議》,雖然男方之前的花費是屬于對于女方的贈與,但是在兩人分手后,由于女方是自愿同意償還戀愛期間部分花費,雙方之間又構成新的約定,這筆債務不是憑空而來的補償,故而是可以認定該協議是有效的。

有效協議書 篇5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 懷孕期間一般是不可以離婚的,如果懷孕期間簽訂而女方不同意的話那就應該是無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女方在懷疑期間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那么這份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如果女方在懷疑期間男方提出離婚,那么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無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提出的請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婚的,雙方簽訂的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書也具有效力。

  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問題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解釋(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根據現在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有效協議書 篇6

   【案情】

  原告鄭某(男)與被告陳某(女)于20xx年9月結婚。20xx年2月雙方因家庭矛盾產生糾紛,陳某提出離婚,并與鄭某共同達成離婚協議。協議內容為: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鄭某撫養,陳某不承擔撫養費。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子歸鄭某所有,但必須補償陳某八萬元人民幣,其他共同財產歸鄭某所有。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陳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xx年12月,鄭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書來證明雙方都已協商同意離婚,對小孩和財產也都進行了約定。陳某辯稱當初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并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該份協議書沒有生效。她不同意離婚,也不同意當初雙方關于小孩和財產分配的協議。

   【爭議】

  該份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也不違法,且雙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但該份協議并不當然導致原、被告婚姻關系解除,因為離婚不僅要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中的離婚協議書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則協議書中關于小孩撫養和財產分配的約定應該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離婚這個前提條件成就時則該份協議書應當有效。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于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離婚協議并不是普通的合同關系,是涉及人身關系的特殊協議,所以離婚協議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協議的有效要件,還需要具備法定登記機關的相關手續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

有效協議書 篇7

  男:XXX,____ 年__ 月__ 日生,XX族,現居住地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女:XX, ____ 年__ 月__ 日生,XX族,現居住地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男女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認識,于______年__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子(男/女),____。現因_______問題,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計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各自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 ___方所有.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無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任意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共同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的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任何財產,任何一方必須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有效協議書 篇8

   網友問 :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字按手印沒有公正過有效嗎?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答 : 有效,長期有效。

   親子鑒定秘檔(17)鑒定引產兒

  20xx年夏天,一男一女來到了華大方瑞。女人是60歲左右的老太太,梳著利落的短發,衣著雖然普通,但渾身上下都透出厲害勁兒。男人30歲出頭兒,神情呆板。老太太向工作人員打聽:“能不能給胎兒做親子鑒定?”工作人員說:“如果是胎兒,可以在母體懷孕四個月以后來做。”“我想鑒定的是引產的胎兒。” 說著,把一個小木桶拿到桌子上,“就是這個。求你們一定要幫幫我。我也不愿意這樣,可孩子已經快七個月了,都成形了啊,就這么沒了,我們還蒙在鼓里。”老太太忍不住哭了起來。

  在接案室里,同事問能否取胎兒的臍帶血做親子鑒定。鄧亞軍搖搖頭說:“不行,臍帶血有可能混有母親的樣本,很可能影響親子鑒定的準確性。雖然胎兒沒發育成熟,但手部中間的軟骨組織可以做親子鑒定。”隨后,鄧亞軍問老太太:“孩子樣本跟誰做比對?”老太太指著旁邊的男人說:“這是我兒子,想鑒定這孩子是不是他的。我們想快點兒得到結果。”“孩子母親能來嗎?如果有她的樣本鑒定的速度會更快一些。”母子倆的臉色都變得不那么好看了。“她來不了,也根本不愿意來。”

  按老太太的說法,兒媳婦家在相鄰的縣,兩家情況差不多。兒媳婦小兒子兩歲,長得倒還漂亮,性格也開朗,朋友很多。20xx年底,兩個人結婚第五年的時候,兒媳婦終于有喜了。公婆特地搬到了兒子家。“一住在一起,沒多久我就覺得兒媳婦很奇怪,很少跟我們說話,有時候還鬧脾氣,跟我兒子吵。有一天,她忽然說不想要孩子了,說什么懷孕的那幾天她身體不好,怕孩子生下來不健康。但之前體檢的時候,醫生明明說孩子發育得很正常。全家人都勸她,好不容易才讓她打消了這個念頭。她懷孕六個月的一天早上,吃完飯后說想下樓買點兒東西,可是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回來。我和兒子把周圍都找遍了也沒見到人。后來我想,她大著肚子,是不是突然不舒服被人送醫院了,就去醫院打聽。跑了幾家醫院,我終于在一家醫院找到了她,卻發現孩子已經沒了。她一句話也不說,我和兒子就找到了醫院。醫生竟然說她是來申請做引產手術的,手術剛剛做完,還說手術前她的‘丈夫’已經簽字了。兒子一看,‘家屬簽字’后面果然寫著自己的名字,但根本不是自己的筆跡。我當時就懷疑她肚子里的孩子不是我兒子的。”雖然兒子說什么也不相信老太太的分析,但老太太還是從醫院要來了引產下來的胎兒,準備做親子鑒定。

  不出所料,親子鑒定的結果顯示,胎兒的DNA數據與父親并不匹配,不是老太太的嫡親孫子。取親子鑒定結果那天,老太太和兒子兒媳婦都來了。親子鑒定結果剛拿出來,老太太就一下搶了過去,看到最后幾行字,臉色頓時變得很難看,指著兒媳婦的鼻子痛罵道:“你這個不要臉的!這下還怎么抵賴?!”兒媳婦一言不發。兒子沉默了一會兒說:“這是怎么回事兒?”老太太嚷道:“怎么回事兒,你還問她怎么回事兒?!這還用問呀!”兒媳婦低著頭半天沒說話,最后眼淚都出來了,低聲說:“我沒什么好說的。”老太太沖上去要打人。兒媳婦情急之下大聲說: “我嫁到你們家難道就是為了生孩子嗎?”“女人不生孩子,那還結婚干什么!”兒媳婦對兒子說:“這事兒是我做得不對,咱們明天就去辦離婚吧!”老太太拉住兒媳婦說:“你還有臉先提離婚!”兒子面色鐵青,一直沒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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