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辭退合法嗎
試用期被辭退是合法的,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考察是否合適的時間。試用期通常不超過六個月,但根據不同行業和職位的需要,也可以適當延長。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是否繼續雇傭該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合法的原因,如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工作業績不符合要求等;
2.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先進行談話、告知原因、聽取員工的陳述等;
3. 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循上述原則,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之,試用期被辭退是合法的,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有合法的原因,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同時應當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被辭退
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的處理方式是要根據被開除的原因來確定的。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的規定中,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時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一、試用期內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如何處理? 試用期簽勞動合同被辭退了申請補償分兩種情況,如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就沒補償。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試用期不給工資,可以申請仲裁嗎 對于新職員在試用期間,公司就不給工資的,職員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的。按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此時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按規定,我國申請勞動仲裁是有受案范圍的,主要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 (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值得注意地是,要是勞動糾紛是在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此也不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就沒補償,無過失性辭退,以書面通知后并可以補償一個月工資,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企業都和員工簽訂一分勞動合同,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試用期內開除需要賠償嗎
在試用期員工辭退原則上是不需要補償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就需要對被辭退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如下: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的,應當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3、過失性辭退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綜上所述,試用期內開除一般是無需賠償的,但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及相應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內員工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布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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