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多長時間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其他規定,如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等等。
規定試用期的目的:
1、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在此期間,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2、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機會深入了解彼此,以決定是否適合建立長期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表現良好,則可以繼續留用;如果不適合,則可以停止合作,尋找其他合適的候選人;
3、同時,試用期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適應的過程,可以幫助雙方更好地協調和配合,確保勞動過程的順利進行。同時,試用期內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的費用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綜上所述,試用期的目的是幫助雙方相互了解、選擇,確定是否建立長期勞動關系,同時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試用期的長短和規定應該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多久
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不得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試用期。
所謂試用期,也稱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供雙方相互理解和選擇。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
試用期任何時候都不能辭退。試用期是指勞動合同中包含的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這是雙方的雙向選擇。
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是勞動者的過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試用期滿后按照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期限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
試用期工資的計算如下:
1、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需要按照正式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
2、試用期的工資應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具體的工資數額可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幾個月合法
試用期時間滿足以下條件合法: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等等。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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