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規定每個月工時約為167小時。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勞動者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一天的工作時間如下:
1、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2、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八小時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
4、加班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
一、公司有以下行為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就爭議事項進行商量,使雙方消除矛盾,找出解決爭議的方法;
2、企業調解。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企業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3、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一般由所在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發生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4、法院判決。當事人任何不服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進行。
總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天最多工作8小時。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正常工資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但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個小時。而如果存在加班的,則應該依法進行加班費的給予。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分析】:按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國家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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