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經濟補償金中N,2N,N 1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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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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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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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支付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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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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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怎么用
現在我們來講N,N+1,2N的“秘密”。首先我們來看看N是什么意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兩年則是兩個月.....所以才會出現N個月。
接下來我們看看N+1是什么意思。這里需要看的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關于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其實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叫做“代通知金”,即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所以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以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通知也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最后我們來說說2N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謂的2N就是指: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后,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必須100%明確的是,2N+1、2(N+1)是不存在法律依據的錯誤解讀!
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有n+1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一般情況下不會有“N+1”的補償。這里的“N+1”通常指的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補償方式,其中“N”代表根據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月數,“+1”則代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然而,這通常適用于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而不適用于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單位選擇不續簽,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通常基于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合同期間貢獻的一種認可,也是對其未來就業的一種幫助。
然而,“N+1”的補償方式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特別是在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下,單位通常只需要支付根據工作年限計算的經濟補償金,而不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這是因為代通知金是在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的。在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況下,單位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位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三年,合同到期后單位選擇不續簽,那么單位應當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給這位勞動者。這三個月工資的計算是基于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的,而不包括額外的代通知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法律規定可能因地區而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參考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來確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金額。此外,如果勞動者對單位的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n+1
離職賠償n+1的計算:n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1是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無過錯單位裁員的補貼規定,N指的是工作的年限,每滿12個月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1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支付n+1個月的工資,就可以無條件解雇勞動者。這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此規定在全國的各行各業都可以使用。
一、醫療賠償費用包括哪些費用:
1、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2、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3、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4、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二、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2、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無固定收入又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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