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
在深圳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工作年限多一年就可以多領取一個月的工資,工作年限還不到半年就被辭退的,能拿到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另外就是特定情況下公司想辭退員工的或者是提前通知,不然就得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一、深圳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可以辭退職工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關于辭退員工的補償問題是國家大法統一規定的,深圳雖然是經濟特區,但并沒有權利單獨去規定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所以無論在深圳還是其他地方,計算補償標準的時候需要有員工被辭退的原因才能分析。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其內容必然是雙重的。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辭退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的。一年是一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月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工資高于上一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標準發放,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二)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